Article 27

In force

使用严重破坏野生药材资源的工具和方法采集、猎捕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药材物种的,县级以上负责野生药材资源保护工作的部门应当没收其工具,责令其恢复植被,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28,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