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

In force

为了保护、合理利用野生药材资源,改善区域生态环境,发展中医药事业,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野生药材采集、猎捕、收购、运输、繁育、资源保护、管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野生药材是指在原生地天然生长和经人工培育后自然生长的药用植物;在原生地自然生息和经人工繁殖后自然生长的药用动物。 第四条 野生药材资源实行保护、繁育和合理利用并重的方针,坚持植物药材采集与培育相结合,动物药材猎捕与饲养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具体工作由省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机构负责。 县级以上负责野生药材资源保护工作的部门以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相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28,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