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Amended

湖泊保护实行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市人民政府对本市湖泊保护工作负总责。区人民政府是辖区内湖泊保护的责任主体,负责辖区湖泊保护、生态修复和整治等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辖区内的湖泊组织巡查,及时发现、制止填占、污染等侵害湖泊的违法行为,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涉湖突发事件。

Local Regulations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