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Amended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核定湖泊水域的纳污能力,并向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湖泊限制排污总量意见。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湖泊限制排污总量意见,制订污染物削减方案,核定有关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并负责监督落实。
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湖泊纳污能力,或者湖泊水质不能达到水功能区要求时,湖泊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查明原因,采取治理措施,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新增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得发放新的排污许可证,并加强对有关排污单位落实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的监督管理。
Local Regulations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