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3
Amended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项目审批、核准部门不依法审批、核准项目招标方案;
(二)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对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不依法查处;
(三)不按照规定处理投诉、不依法公告对招标投标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决定。
国家工作人员在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监督管理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6,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