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用煤项目的,应当实行煤炭等量或者减量替代。
未达到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的地区,新增排放大气污染物项目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实行倍减置换;已达到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的地区,应当严格控制新增排放大气污染物项目大气污染物排放量。
对可能造成大气环境影响的重大建设项目,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通过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事先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论证、听证结果应当作为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重要依据。
Local Regulations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26,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