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In force

自治区实行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区大气环境质量排名发布制度。

对考核未完成国家和自治区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区域大气环境质量严重下降的地区,自治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约谈该地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并暂停审批该地区新增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约谈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Local Regulations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26,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