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并组织实施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下简称会计制度);

(二)对会计核算单位实施业务指导和监督,对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实施监管;

(三)对会计中介机构实施业务指导和监督;

(四)组织管理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7,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