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办法/Chapter 5 法律责任Article 33In force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实行手工记账的单位使用的总账、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未采用订本式账簿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7, 2018Article 32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