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必要的会计工作岗位,配备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格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并配备专人负责本单位日常货币的收支和保管,及时向受委托代理记账机构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

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7,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