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

电信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机关或者上级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行使职权,导致国家利益和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二)泄露电信业务经营者商业秘密的;

(三)不按规定使用罚没收据,不上缴或私分罚没财物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和违法行政的行为。

市电信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给电信管理相对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6,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