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电信服务应当接受公众的监督。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对外公布投诉电话,设立电信服务投诉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受理用户投诉,并应当在收到投诉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处理结束并答复投诉者。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6,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