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Amended乡镇企业和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与其他单位、个人共同举办企业,用地审批权限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执行;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不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征收土地的补偿,由受益的乡、镇和村调剂解决。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9,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