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Amended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规划及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的要求,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定土地整理方案,对田、水、路、林和农村村民住宅区及闲散地、废弃地进行土地整理。
土地整理方案应当明确参与土地整理的单位和个人的权利义务以及新增耕地的分配原则。
开发、复垦和整理土地,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等规划,严格保护生态环境,防止土地沙化、石化和水土流失。
禁止在25度以上的陡坡上造地,禁止毁林毁草开垦。禁止围湖造田和侵占江河滩地。
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破坏环境保护开垦、围垦的土地,有计划有步骤地退耕还林、还草、还湖;依照国家对生态环境建设和保护的要求 ,有计划地组织实施好25度以上坡耕地退耕还林还草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9,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