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Amended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污染物排放许可证、超过国家和自治区规定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26,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