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Amended污染物排放许可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总装机三十万千瓦以上的燃煤电厂以及石油化工、煤化工类的重点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应当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征求重点排污单位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意见后予以核发。
除前款规定的重点排污单位外,可能造成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环境影响或者高环境风险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可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予以核发。
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污染物排放许可方可排放的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应当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权限核发。
Local Regulations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26,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