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下列条款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第六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赔偿直接损失,可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八条第一款规定造成危害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可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五)违反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6,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