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其它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违法批准占用土地或者非法占用土地新建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的;

(二)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的;

(三)侵占、损毁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移动气象设施的;

(四)传播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未依法使用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直接提供的适时气象信息的;

(五)非法向社会发布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的。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28,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