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

省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省的气象工作。

市(行署,下同)、县(市、区,下同)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工作。

省监狱管理局、民航管理局等有关部门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对其气象工作的指导、监督和行业管理。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28,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