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Chapter 4 水资源配置和取水管理Article 30Repealed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直接从江河、湖泊、地下取水或者利用水资源发电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水资源费。但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取水除外。水资源费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收取,缴入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水资源费应当用于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及水资源保护、管理和节约用水工作。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Local Regulations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30, 2017Article 29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