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Repealed

本办法所称的森林资源,包括森林、林木、林业用地和林区内的野生植物、动物及其生存环境。

林业用地系指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和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造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苗圃地以及规划的宜林地。

Local Regulations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30,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