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

河道整治应当结合城市发展,遵循防洪(潮)优先、全面规划、合理利用、有效保护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人水和谐的理念,统筹兼顾城市水污染防治、河岸带美化绿化景观以及水生态恢复,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防潮标准、通航标准和其他有关技术要求,加强河道科技信息管理。

河道整治应当同步建设水文、水质监测以及河道监管设施。

Local Regulations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27,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