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围垦、耕种;
(二)堆放、倾倒余泥渣土、垃圾及其他固体废弃物或者设置阻碍行洪物;
(三)倾倒、排放泥浆、粪渣等污染水体的物质;
(四)挖砂、抽砂、取土;
(五)网、电、炸、毒鱼虾等水生动物;
(六)其他破坏河道水环境或者防洪安全的活动。
在堤防和护堤地,禁止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27,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