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Amended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别由县级林业、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无故不履行植树义务的,责令限期履行义务,超过期限仍不履行的,处以每人六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

(二)移动或者毁坏封育标志及设施的,责令恢复原状,拒不恢复原状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在封育区、禁牧区从事放牧活动的,每次每羊单位处以三元的罚款;

(四)在成林地、幼林地、封山(滩)育林(草)地有取土、采砂等行为的,按破坏面积每平方米处以五十元罚款;

(五)虚报造林面积、退耕还林还草面积,骗取造林经费和国家补助粮款的,除追缴所得金额和补助粮外,并处以骗取经费和补助粮的一至三倍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30,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