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制造、修理、进口、销售、使用计量器具,分别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责令停止出厂、修理、销售,没收违法制造、销售的计量器具,没收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责令补办型式批准手续,可并处其相当于进口或者销售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

(四)未按规定制作、使用计量检定印、证的,责令改正,没收不符合规定的计量检定印、证,可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6,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