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8

Amended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或者未按照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报告表的要求进行海岸工程建设的,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27,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