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4
Amended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存放船舶垃圾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擅自拆除或者停用船舶的防污设备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海域污染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使用消油剂的。
有前款规定第一、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有前款规定第二项行为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27,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