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In force违反本条例规定,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执行进货查验制度的;
(二)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
(三)未按规定如实记录食品名称、规格、数量等内容的;
(四)未按规定保存相关记录、票据的;
(五)未按规定张挂登记证或者备案卡、营业执照、健康证明等证件的;
(六)未按规定对生产加工的预包装食品进行标识的。
Local Regulations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26,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