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禁止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生产经营下列食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三)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四)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五)使用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生产加工的食品;
(六)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七)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八)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的食品;
(九)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十)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等规定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Local Regulations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26,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