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食品小作坊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加工场所和生产经营设备、设施。生产加工场所应当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安全距离;

(二)具有相应的消毒、通风、照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与工艺流程,生产区与生活区有效隔离,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有害物品或者不洁物品;

(四) 从业人员持有有效健康证明;

(五) 具有保证食品安全的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

Local Regulations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26,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