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从事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生产经营活动,生产经营者应当向经营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颁发食品生产经营登记证(以下简称为登记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并说明理由。

经营食品小摊点应当凭经营者个人有效健康证明向经营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备案,领取食品小摊点备案卡(以下简称为备案卡)。

Local Regulations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26,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