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0

In force

养老服务设施的经营管理者擅自改变养老服务设施使用性质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退还补贴资金等有关补助费用,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养老机构未按照有关的服务标准或者规范提供服务的,由民政部门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30,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