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9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对新建项目,由环保部门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对扩建项目,由环保部门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限期拆除扩建部分,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30,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