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

在胶州湾湿地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房地产开发;

(二)工业生产;

(三)建设宾馆、饭店、招待所、疗养院等永久性建筑和大型游乐设施;

(四)开垦、填埋湿地,采石、采砂、取土;

(五)倾倒、堆放垃圾以及其他废弃物;

(六)擅自排放生活污水、工业废水;

(七)擅自排放湿地蓄水或者修建阻水、排水设施;

(八)擅自向湿地引进外来生物物种;

(九)放牧,猎捕陆生野生动物,捡拾卵、蛋;

(十)破坏湿地保护设施;

(十一)其他改变湿地属性、破坏湿地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30,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