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Amended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三款、第十六条规定,应当进行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强制检定以及经强制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