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规定在车用燃油中加入清净剂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万元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业整顿。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销售不符合规定标准车用燃油及其清净剂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Local Regulations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27,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