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制造、改装、组装机动车以及车用发动机的经营者,应当将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纳入产品质量管理内容,配置必要的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设备,产品经排气污染检测合格后方可出厂。

前款规定的经营者应当将出厂机动车的排气污染检测情况报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Local Regulations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27,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