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Repealed

档案的利用是指对档案的阅览、复制和摘录。

需要利用档案馆保存的已开放档案的,应当持有介绍信或者工作证、身份证等合法证明。

需要利用档案馆保存的未开放档案的,须经保存该档案的档案馆同意,必要时还须经同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

需要利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保存的尚未向档案馆移交的档案的,须经档案保存单位同意。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7,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