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广东省的规定对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或者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审批权限,对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以及涉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或者需要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的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依法实施审批。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实施告知性备案。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建设项目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程度和环境管理需求,制定本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管理名录和备案管理名录,并向社会公布。

未纳入本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管理名录和备案管理名录的,无需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或者备案。

Local Regulations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27,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