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4

Amended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