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9

Amended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排放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