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禁止下列损害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行为:

(一)砍伐;

(二)剥损树皮、攀折树枝或者刻划、敲钉;

(三)借用树干做支撑物,在树上悬挂或者缠绕其他物品;

(四)损坏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支撑、围栏、避雷针、标牌或者排水沟等相关保护设施;

(五)其他影响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正常生长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