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3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损坏、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保护范围标志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28,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