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3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未依法查处的;

(三)接到重大燃气事故报告后,未按照应急预案采取措施的;

(四)未依法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

(五)拒不执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整改意见的;

(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28,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