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

燃气用户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则,不得危害公共安全。单位燃气用户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操作维护人员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培训。燃气用户以及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安全规定:

(一)不得妨碍按照规定开启或者关闭公用燃气阀门;

(二)装饰装修活动不得影响燃气设施安全;

(三)不得安装不符合管道燃气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

(四)不得使用自行组装以管道燃气为燃料的燃气燃烧器具;

(五)法律、法规的其他有关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28,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