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

管道燃气用户应当按照供用气合同的约定交纳燃气费;逾期不交纳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可以催告燃气用户交纳,燃气用户自收到催交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仍不交纳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在不损害其他燃气用户用气权益的情况下,可以对其中止供气。

因欠费被中止供气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自燃气费结清后二十四小时内恢复供气。恢复供气前,应当通知用户。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28,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