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Repealed

在普陀山、洛迦山从事下列活动,应当经普陀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审核同意后,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一)设置雕像或者塑造塑像,恢复或者新增摩崖石刻、碑碣;

(二)建(构)筑物的翻建、改建、扩建;

(三)因施工等需要搭建临时性建(构)筑物、设施或者临时堆放物料,开挖或者临时占用绿地;

(四)因更新抚育等原因砍伐林木;

(五)利用文物、景物、景点拍摄电影、电视;

(六)其他影响生态或者景观的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30,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