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0
Repealed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生产、销售、储存和使用列入严重消耗臭氧层物质名录的物质及含此类物质产品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第三款规定,未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或者未按照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处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生态破坏者未按照要求采取措施恢复生态环境的,处三万元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27,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