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2
Repealed组织和个人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申请获取相关的环境信息。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答复。
组织和个人有权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环境信息公开工作以及排污者的环境信息公开活动进行监督。对不依法履行环境信息公开义务的,有权举报或者投诉。
组织和个人使用公开的环境信息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编造、传播虚假环境质量和企业环境行为等信息。
Local Regulations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27,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