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Chapter 4 污染防治Article 38Repealed建设项目应当符合相关环境保护规划、环境功能区划、生态功能区划以及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对不符合相关环境保护规划、环境功能区划、生态功能区划以及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建设项目,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Local Regulations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27, 2018Article 37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39